在維港巨星匯事件中,盧維思被指控五項行為不當:
■1、未有確保投資推廣署嚴格審核美國商會就維港巨星匯活動提出的預算,在審批預算時,未有確保該署就建議預算,向工作小組提供全面和充分意見。
■2、身為維港巨星匯活動撥款管制人員,在與美商會簽訂三份諒解備忘錄時,未有確保備忘錄訂有條文:
i)規定凡節目和活動預算有任何重大改動,都必須徵詢政府意見,並請其批准;
ii)規定須定期向政府提交報告,匯報活動的進展和進度;
iii)讓政府有權索閱活動的所有帳目、合約和記錄;
iv)訂明如未能成協議,又或活動告吹,便須退回預支款項;
v)未有確定美商會在財政上是否有能力履行備忘錄所訂責任。
■3、i)未有訂明活動告吹,便須退回已預支的款項;
ii)規定美商會定期向政府提交報告,匯報活動的進展和進度;
iii)規定美商會就門票訂價策略徵詢政府意見。
■4、未有確保門票訂價策略及嚴格審核,包括免費門票派發,令政府蒙受損失。
■5、未有確立程序或機制,使投資推廣署可以在維港巨星匯活動舉行前和舉行期間,審批預算和帳目結算表。
註:第一項完全成立,其餘四項為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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