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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梁家傑明知基本法有關由中央政府任命香港特區主要官員的規定是不得修改的,但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故意提出所謂「可以實行的建議」,誤導選委和香港市民,使香港特區在不知不覺中喪失「直轄於中央政府」的法律地位,對於梁家傑而言,這是不應當出現的「疵漏」。
行政長官參選人梁家傑日前發表政綱,提出不遲於2012年實行雙普(直)選,立法會一次過取消功能界別,行政長官從民選立法會議員挑選主要官員,主要官員不須由中央政府任命等重大主張。
嘩眾取寵不切實際的競選手法
對該政綱,香港媒體已有廣泛評論,大都認為涉及基本法的修改,流於空談,不切實際,只是競選手法。當然,由於基本法規定的選舉制度可遵循循序漸進,符合香港實際情況和均衡參與的原則作出修改,因此要求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的規定、把基本法規定的「普選」誤認為直選尚不算違反或抵觸基本法,只是嘩眾取寵、不識大體、不學無術的說法和手法而已。
改變特區主要官員任命制度的主張抵觸基本法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不是基本法的所有條文都是可以修改的。基本法第159條第4款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基本法序言第二段也明確表示,「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換句話說,與中英聯合聲明內容相同的基本法的條文是不得修改的,要求修改不得修改的基本法的有關條文是抵觸基本法的。
梁家傑身為香港特區的資深大律師卻公然主張,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任命,不須由中央政府任命,顯然抵觸基本法。基本法第48條第(5)項指出,行政長官的其中一項職權就是「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一節也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的主要官員(相當於司級官員),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政府任命。」據此,基本法有關主要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規定是不得修改的,否則就與基本法第159條第4款相抵觸。
梁家傑的參選資格成疑
梁家傑的政綱為何會出現抵觸基本法、涉及改動中英聯合聲明的錯誤呢?只有兩種可能性:(一)他雖身為資深大律師,也是所謂「A23」條、「A45」條關注組成員,但對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並不理解,也不熟悉,結果是頭腦發脹,鬧出了笑話。
(二)他明知基本法有關由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的規定是不得修改的,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故意提出所謂「可以實行的建議」,誤導選委和香港市民,使香港特區在不知不覺中喪失「直轄於中央政府」的法律地位。
不論屬於何種情況,梁家傑的參選都不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要「擁護基本法的規定」。儘管這是行政長官當選後才須依法宣誓,但梁家傑政綱包含抵觸基本法的內容,應當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考慮是否取消其參選資格,以樹立基本法的權威性地位。
對梁家傑而言,這是不應當出現的「疵漏」。在有競爭性的競選的情況,對手很快就抓住這個機會打擊。如在美國,提出「違憲」政綱的參選人根本無法獲得提名。但是香港的確是一本難懂的書,提出抵觸基本法主張的參選人不但可以獲得提名,而其對手也「不拘大節」、「不抓辮子」,形成香港特區獨一無二的競選現象。(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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