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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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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向受託人更新僱員資料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3-09]

 積哥同事文輝最近另有高就,作為同事亦替他高興,這天一起吃飯歡送他。專門負責人事和財務的張經理說:「文輝,在你離職後公司會盡快通知強積金受託人你已離職,你也不要忘記處理你帳戶內的累算權益,例如轉到新僱主的帳戶或移至你指定的保留帳戶內。」

 電腦部的阿東問道:「為什麼公司要通知受託人僱員離職呢?」張經理則說,作為負責任的僱主,這樣做可以避免很多行政上的程序和誤會。

 因為根據法例,強積金受託人會向積金局報告僱主拖欠供款個案,而積金局收到報告後,便會向有關的僱主發出《拖欠供款及附加費通知書》,要求繳清欠款及5%附加費。不過積金局發現當中部分為「誤報」個案,全因僱主未有向受託人報告有關僱員離職所致。

 其實每當有僱員離職後,僱主需要按法例在僱員離職時的月份完結後的10天內,以書面形式將僱員離職一事及離職日期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收到通知後,便可根據僱員指示,處理帳戶中的累算權益,例如轉移至僱員新僱主的強積金帳戶內,或由僱員指定的保留帳戶內。

 假若受託人在該10天內未接獲僱員離職的通知,亦會於其後30天的「結算期」內主動聯絡僱主,以了解情況。若僱主依然未有更新有關資料,受託人會以為有關僱員仍然在職,於是便會把有關個案視作拖欠供款,並向積金局作出報告。

 由此可見,僱主其實有充足時間通知受託人更新資料,只要僱主願意主動多走一步,便能減省很多不必要的行政程序,亦不會妨礙離職僱員處理累算權益,有助強積金制度暢順運作。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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