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7年3月14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騙綜援案政府求加刑敗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3-14]
放大圖片

 ■律政司不滿梁惠淇騙綜援獲輕判緩刑,再次提出刑期覆核被駁回,梁惠淇又逃過牢獄之災。圖為梁惠淇當年與丈夫高忠強於海嘯中獲救後,接受傳媒訪問。資料圖片

 【本報訊】在南亞海嘯中被揭發騙綜援罪成的梁惠淇,獲裁判官輕判緩刑,律政司早前向原審法官提出覆核後被裁定維持原判,昨再於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申請,指訛騙綜援應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即使梁惠淇只騙取2400多元,也應即時監禁,並希望法庭以此案定出騙綜援必須監禁的指引。惟法官撤銷該申請,並押後宣讀裁決理由,對於應否制定量刑指引則表示會再作考慮。

 梁惠淇去年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於04年1月至12月間,向社會福利署訛稱與丈夫高忠強失去聯絡,不誠實地欺騙綜援金2475元罪成,獲輕判入獄8個月,緩刑兩年。律政司提出兩次覆核。

應以一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表示,梁惠淇訛騙社署稱跟丈夫失去聯絡,夫婦二人均沒有參加自力更新計劃,故她根本沒有領取綜援的資格。他指欺騙綜援個案一般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而上訴庭的兩個案例也指欺騙綜援金亦判以監禁,裁判官應就梁惠淇騙取的金額而對監禁刑期作出調整,在沒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不應判以緩刑。張維新質疑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指照顧孩子的責任可交社工,梁惠淇因與丈夫感情問題而自殺與綜援案並無關係,且她在等待判刑時被拘留的19天可在刑期內扣減,控方造成的一年延誤也沒對梁造成心理影響,故緩刑令並不適當。

官稱欠被告夫婦同居證據

 惟遭上訴庭法官張澤祐駁斥,社工並不能代替母親的地位。張維新指欺騙綜援個案有上升趨勢,由02年的15宗升至去年的136宗,若規定犯案者必須監禁,必能減低未來的同類型罪案。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指控方只證明梁惠淇跟丈夫高忠強外出旅遊,但沒有高忠強給予家用和兩人同住的證據,再者,梁惠淇本身失業,又要供養兩名子女,本身已符合申領綜援的資格。張官指在律政司呈交的案例中,有欺騙綜援金逾10萬的被告亦是被判緩刑,而梁惠淇所騙取的只是2000多元,故質疑律政司為何申請以此為案例訂下判刑指引。

梁婦律師稱判緩刑令適當

 張澤祐法官表示,去年綜援檢控個案大增並不代表案件有上升趨勢,可能是審查較嚴緊,又或是經濟衰退令申請綜援人數大增,訛騙人數亦按比例上升,加上案件涉及逾數年時間,犯案者只是去年才遭社署揭發。

 代表梁惠淇的陳銚明律師回應指出,綜援案被告的知識水平較低,多屬弱勢社群,很多雖不符合申請資格,但他們確有這樣的需要,背景值得同情。此外,陳認為裁判官在前線面對無數的綜援案,比上訴庭法官更了解案件的情況,判以緩刑令是適當的做法。

 現年29歲的梁惠淇跟丈夫高忠強於04年底往泰國蔻立度假期間遇上海嘯,兩人在海中漂流5小時,獲救後引來大批傳媒追訪,兩人還在鏡頭前深情一吻。傳媒廣泛報道引起社署關注,調查下揭發梁惠淇訛稱與丈夫失去聯絡領取單親人士綜援,金額逾11萬元,惟裁判官指梁符合申領綜援的資格,只多取了每月225元的單親補助金,故下令她歸還2千多元予社署。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