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指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屬於中央的權力範圍,不容挑戰。本港有人指責此屬干涉香港高度自治,這種指責完全違反中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本文認為,在紀念基本法實施十周年之際,尤要強調中央對香港的憲制權力,強調對基本法的宣傳教育。
日前在會見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指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屬於中央的權力範圍,不容挑戰。吳委員長的話是針對近來香港社會有人試圖纂奪、挑戰中央對香港政制的權力而言的,不是無的放矢。雖然香港媒體並沒有報道針對哪些事、針對何許人,但「對號入座」不至於有太大的困難。
無理指責相當可笑
對吳委員長的話,本應引起「對號入座」者深切反省,但有個別媒體卻倒打一耙,反而指責吳委員長破壞香港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說甚麼除國防和外交之外,中央不具有其他權力,故此屬干涉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云云。諸如此類,相當可笑,但也十分可惡,不能不駁斥如下:
憲法規定香港政制由人大以法律規定
一、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大以法律規定。」因此,對香港特區實行的「一國兩制」的制度,包括其政治體制,中央有創制權。在此所謂中央,是指中央國家機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吳委員長說香港政制屬於中央的權力範圍,是符合憲法的。
聯合聲明規定香港政制屬中央權力
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第一節指出:「全國人大將根據中國憲法制定並頒布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成立後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很顯然,連該聯合聲明的簽署國英國也都承認,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由中央政府任命香港特區主要官員的制度,也是中央的職權範圍。吳委員長說香港政制屬於中央的權力範圍,是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
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是基本法主要內容之一
三、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這並不意味基本法的所有條文都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條文。1990年3月28日姬鵬飛在全國人大會議上作出《關於香港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時說:「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是基本法的主要內容之一,不僅在第二章,而且在第一、第七、第八章以及其他各章中均有涉及。」當然在第四章「政治體制」和三個附件中也有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文。
基本法規定中央的有關權力
從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和第一五八條第二、三款的規定來看,除規定了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的事務外,基本法還規定了中央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對上述三款範圍的條文,中央有創制權和修改權。對後兩類範圍的條文,中央還有實施權和監管權。對前一類範圍的條文,香港特區有實施權,但要接受中央必要的監管和指導。因此,吳委員長說香港政制屬於中央的權力範圍,也是符合基本法的。
對基本法不能片面理解
四、在憲法學上,政治體制通常包括政府制度(就香港而言應含行政長官、行政會議、行政機關和公務員等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政憲制度和選舉制度五個方面。基本法對上述五個方面的制度的規定,既不能片面地理解為純屬中央管理的事務,也不能主觀地誤認為純屬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實際上,上述五個方面的制度既有中央管理的事務,也有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還有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由於基本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屬於中央管理的事項(例如中央政府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選舉制度的最終決定權),是不容挑戰的。但這並不意味著香港特區沒有角色可以扮演,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產生、主要官員經行政長官提名、香港各界對選舉方案的討論,也都說明了香港特區仍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更不必說香港特區享有的財政徵稅權、貨幣發行權、出入境管理權和終審權等職權了。
應強調中央對香港的憲制權力
在香港特區籌備紀念基本法實施十周年的時候,尤要強調中央對香港的憲制權力,強調對基本法的宣傳教育。例如:在香港有關大學名為「憲法學」的課程,只是講授英國憲法,應改名為「外國憲法學」或「英國憲法學」,在大學和中學應當增設講授本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憲法學」的課程,否則任由變相的「去中國化」發生,基本法的正確實施終究受到影響。 (本欄每周三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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