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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富昌認為,內地經濟補償金標準不明,可能會大大加重中小企的負擔。本報記者李永青 攝
自去年1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合同法(草案)」進行了二讀後,即引起港商關注。香港中華廠商會副會長羅富昌指出,二審稿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未作明確規定,令勞資雙方容易發生爭議,故該會建議將補償金額設立上限,否則會大大加重中小企的負擔,不少中小企可能因此而倒閉。
規定不明 勞資易起爭議
羅富昌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由於草案影響重大,該會永遠榮譽會長陳永棋在兩會期間,已向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呈交了該會的意見。
羅富昌指出,該會詳細研究二審稿的內容後認為,對企業實際運作影響最大的條文是二審稿第46條關於經濟補償金,和第14條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
他指出,因為大多數會員在內地投資營商,僱有大量內地員工,且大部分企業投資內地有較長歷史。然而,第46條條文內容欠清晰,不可預測因素過多,使企業計算和控制人力成本的難度增大,甚至直接影響企業日常營運。
他進一步解釋說,二審稿對第46條,有關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表述,只是籠統指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內容欠具體,容易引發爭議。同時,現時國務院及勞動保障部現行關於勞動合同的各項行政法規繁多,處理具體個案時,往往容易陷入勞資雙方爭執不下的局面。
補償金可參考外國經驗
由於《勞動合同法》為國家法律,若該法不明確規定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便無從在更高的法律層面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
同時,該會翻查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國務院現行規定只對經濟補償金,設有不超過勞動者12個月工資的限制,但未有對具體總金額作出上限,這對中小企而言,無形造成巨大的財政壓力。
羅富昌以外國為例子稱,英國、加拿大、愛爾蘭等對經濟補償金都設有總金額上限,所以國家可參考外國經驗,為補償總金額設上限。
他又以現時香港的僱傭條例為例子,指僱員遣散費的計算也設有月薪22,500港元的上限,而遣散費總金額不超過39萬港元的規定。以現時香港與內地工資的比例約為5:1計,該會建議46條文設補償總金額不超過80,000元,月薪上限為4,500元。
至於追溯期的問題,該會建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所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期,應以《勞動合同法》正式頒佈當日開始計算,而在此日期前的工齡不應作計算。
兩稅合一做法合情合理
他指出,二審稿第14條第三項條款,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後再次續約時,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羅富昌認為,有關做法,對勞資雙方而言,均欠缺彈性。「請人的年期,勞資雙方都有自由去決定,最好不要硬性規定。」
至於人大剛通過兩稅合一,羅富昌認為,做法合情合理。「大家都係做生意,無理由對民企唔好公平,唯一擔心是出現各處鄉村各處例的情況。」
另外,為了讓港商更全面了解中央及地方政策,並向中央反映港商的意見。該會建議港府成立一個機構,負責香港與內地商務溝通的正式代表。「該機構應由高官負責日常事務,並委派商會代表加入。有個官出面,同內地傾起來都有效些。」 本報記者:李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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