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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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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70年後 可自動續約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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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海巖19日電】「房子存在多久,土地的使用期限就存在多久。」《物權法》明確了內地住宅建設用地70年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的政策。《物權法》起草人之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對此解釋指出,續期不會有任何條件限制,至於續期年限、費用標準等具體辦法將出台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在內地,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開發商獲得的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而業主取得的房產所有權則是永久的。到期後的土地怎麼辦?土地上的建築歸誰所有?按照現行規定,期滿後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無償收歸國有。市民可以申請續期,續期須經批准,重簽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一旦不批准,市民就有可能失去住房。「土地大限」有如定時炸彈,令房地產投資者憂心忡忡。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王利明表示,按照物權法規定,續期沒有條件限制,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續,百姓完全不必擔心房子被破壞掉、老無所居。

 至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王利明指出,在物權法中並沒有更為明確的規定。「具體操作細節比較複雜、分歧和爭論也比較大,因此在制定物權法時特意略過或者說迴避了具體操作辦法,只規定了基本原則。」

「70年大限」爭議持久

 據有關專家透露,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專家學者以及其他各界人士對「70年大限」的具體操作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止。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否合適、續期該不該交費,續期土地使用費繳多少,是按交納年費的方式還是一次性繳納完畢等問題,一直都沒有明確意見。最終只能「抓住基本精神、捨棄細枝末節」,起草後期專家基本不再糾纏討論這些問題了。

 對於土地大限的規定,最早出現在物權法草案二審稿中。二審稿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登記機構應當回收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續期應當支付土地出讓金。

10年後現首批到期高峰

 直到四審稿,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問題區分為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兩類,提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但仍保留了支付土地使用費的規定。到六審時,草案取消了續期支付費用的規定,直到最後草案審議通過。

 王利明說,現在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情況還比較少,估計在10年後將出現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的第一高峰問題,因此有關部門正在制定物權法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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