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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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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子戶考驗物權法 公權私利待平衡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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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最牛釘子戶」的「孤島」上,如今掛出了寫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橫幅。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海巖28日電】重慶釘子戶事件將如何解決暫未有答案,由於事件凸顯內地公共利益個人利益界定與取捨的矛盾,相關討論正熱烈進行:拆遷項目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到底誰說了算?補償款合理不合理標準又是什麼?對此,此間法律專家指出,開發商所徵收的商業用地不屬於公共利益,《物權法》實施後只有公共利益才可以徵用土地,商業用地將從徵收制度中排除出去;補償價與相同地區的市場價差不多就叫公正合理。

 《物權法》是否可以成為「釘子戶」群體維護自身利益的尚方寶劍?內地法學專家們認為,《物權法》將終結違法的強制拆遷,同時也會干預被拆遷戶的「權利濫用」。「《物權法》將終結圈地運動和強制拆遷,使其成為歷史名詞。」物權法起草者之一、中國社科院法學家梁慧星這句著名的闡釋,為拒絕拆遷提供了法律解釋。

 「《物權法》終結強制拆遷,是指違法的強制拆遷。」梁慧星近日在接受採訪時解釋,過去一些商業用地在沒有達成協議,一些政府或開發商直接給住房推掉,這種不經法律的強制拆遷將來應該是沒有了。不過如果將來通過了法律程序,法院判定強制執行,那還是會有強制拆遷,也就是強制執行拆遷。

 「如果把物權法理解成『我不同意,政府就不可以強行拆遷』,『合法的強行拆遷也是侵害私有財產,違背物權法』,這是一種誤導。」一位法律專家指出,在中國的城市拆遷中,既有野蠻拆遷,也有藉機敲詐,漫天要價,到底如何,須依事實判斷,而不能簡單結論。

「舊城改造」不屬公共利益

 如何區分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梁慧星解釋說,「『公共利益』就是社會成員都能夠直接享受到的利益,開發商所徵收的是商業用地,不屬於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指全體社會成員都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機場、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公共圖書館、災害防治、國防、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以及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區域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均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舊城改造」、「商品房開發」統統不是社會公共利益。

補償同地區市價即合理

 對於那些拒絕拆遷的「釘子戶」,梁慧星認為,將來無非兩種解決辦法,一種就是聽之任之。另外一種就是要干預被拆遷戶「權利濫用」。

 「比如這個房子就值30萬,給300萬住戶還不賣,開發商就可以向法院起訴,看雙方的買賣合同是否合理,請求法院認定買賣合同的價值,另外,住戶的行為導致損失,侵犯了開發商的權利,如果法院認定合同拆遷費用比較合理,一經判決,你就要搬,不搬,就強制執行。」 梁慧星說,一個住戶雖然有物權,但很微小,給別人造成損失巨大,屬於權利濫用。

 什麼是「合理補償」?梁慧星認為,物權法提出的合理補償雖然是抽象的概括性的概念,但是還是可以操作的,它給法官一個裁量標準,法官就用「是否合理」進行判斷,大體上與相同地區的市場價差不多就叫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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