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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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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公徵有權強拆物業 私徵須9成業主同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3-29]

 【本報訊】香港律師簡松年指出,本港不少舊式物業在收購過程中,往往只因尚有一個單位或業權不同意收購,阻礙整個重建計劃無法進行。但香港仍有相關法例可以處理有關事宜。

 他解釋,物業收購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市區重建局的市區重建發展,市建局會根據重建計劃,劃出收購地區範圍,向該範圍中每戶業主發信,通知收購詳情及價錢,在這種情況下收購物業是屬強制性,業主不能提出反對,局方會聘請專業測量師對被收購的物業作估價,並作出賠償。

 第二種情況則是私人發展商的收購,私人發展商一般會透過不同中介人,向物業中每一個單位的業主逐一提出收購,直至統一物業所有業權為止,再把物業重建,但他們必須獲得超過90%業主同意。當獲得90%業主同意後,那時即使有少數業主仍「不肯就範」,發展商仍可根據本港法例第545章第3條,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將該物業作強制性拍賣,然後由土地審裁處會制訂出該物業的售賣令。若在此情況下,當初反對收購的業主,則會以持有單位的市值所佔的百分比獲得賠償。

私徵釘子戶可據理反抗

 不過,簡松年續稱,就算發展商有足夠業權可申請強制拍賣,但少數業權持有人,仍可作最後反抗,以物業「結構良好」,或物業「仍適合居住」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提出反對收購,但最後結果則須交由土地審裁處決定。他又提醒,40年以上樓齡的物業,卻不能以此理由作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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