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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成立以公帑營運的「香港公共廣播公司」
一、管治
■1.立法規定設立董事局作管治組織;
■2.董事局成員不超過15人,包括:
具備9個行業/專業經驗的9名成員;
2名當然成員,即行政總裁及1名員工選出的代表;
由行政長官委任不超過4人。
■3.成員均由特首委任,不受薪,任期3年並不可續任逾3年。
二、問責
■1.制訂內部程序,定期審核編輯及財政決定;
■2.受廣播事務管理局規管,並委任外邀評審員審核節目;
■3.制定處理公眾投訴及意見的機制;
■4.外聘核數師每年審核財政報表並發表報告;
■5.審計署署長可進行審核;
■6.所得撥款須獲立法會批准。
三、財政
■1.邀集商業「機構/品牌」贊助,新聞及時事節目除外;
■2.邀集捐款或市民作自願性定期認捐;
■3.按次徵收自選服務收費,出售節目及商品;
■4.公共廣播機構不應賺取「零售」廣告收入。
四、節目
■1.應擁有至少一條免費電視頻道,提供粵語、英語及普通話節目;
■2.著重人文藝術、科學和教育元素,新聞時事節目力求準確;
■3.鼓勵本地原創節目,可向外購買及自行/聯合製作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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