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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愛詩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
「一國兩制」的構思,不僅在它解決了歷史留下來的問題,使香港順利回歸,而且是跨越時代的構思,因為它有前瞻性,對未來的發展留下空間,使香港能有充分機會,繼續發展它的經濟、政治、法律、文化、和社會制度,鞏固它作為一個國際級城市的地位,一個能對國家有貢獻的特區的地位。
為甚麼要有「一國兩制」
1982年,鄧小平先生首次提出「一國兩制」的方針,去解決台灣、香港和澳門的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目的在考慮到現實情況,如何避免內地與台、港、澳長期分離所發展的不同制度(特別是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分歧)以及生活方式,因統一而被連根拔起,使社會受到震憾、居民的利益受到損害,如何保持三地的繁榮穩定,因此提出一個國家裡面實行兩種制度:即在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而在台、港、澳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並保證原有生活方式不變。資本主義制度的內涵可容許不同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制度,在這些方面港、澳也有所不同,可說極其靈活。按這個原則,日後台灣回歸祖國,也可以保留它的原有制度。鄧先生還作出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等承諾。「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是對香港人的信任,也是國家對香港的方針得以落實的保證。五十年是兩代人的時間,到時國家的各方面的發展,對香港已有很好的保障,況且屆時制度也未必需要變。「一國兩制」是一個偉大的構思,充分表現了中國人的智慧,以及自古以來對和諧社會的索求。
主權的體現
中國是個單一體制國家:主權屬於國家所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世界上有些國家是聯邦制國家,它的成員在加入聯邦前享有主權,但在加入成為組成聯邦的一分子時,轉讓了許多權力給聯邦行使,未轉讓的權力就由該邦保留,稱為「剩餘權力」。由於香港從來都沒有自己的主權,因此也沒有剩餘權力。正如剛才所說,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完全是中央的授予,自身沒有任何權力。
如何體現「兩制」
《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它的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來自我國至高的權力機構;所有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中文是我們的正式語文之一;五星紅旗和含有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的圖案是我們的國旗和國徽;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外交事務和防務,外交和派駐軍隊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經引入附件三,可在香港實施;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基本法》未有授權的事項,特區需取得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授權才能進行;特區政府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締結安排,需得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或授權。因此,上述條文確認我國對香港享有主權是中央和特區關係最重要的部分,兩制以一國為大前提。雖然我們在香港實行不同的制度,我們不是一個獨立的實體,我們共有同一源遠流長的歷史,共用同一的語文,共享同一的文化,香港是國家的部分,國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兩制」的體現,在中央把行政、立法、司法權(包括終審權)授給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保護私有財產,土地及自然資源的開發使用權由特區管理,收入由特區政府支配,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立法、司法制度不變,司法獨立香港有自己的終審庭,外國籍人士可以擔任特區各級法院的法官,他們審判案件時可參考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判例。香港無需負擔駐軍費用,除涉及外交,國防及其他中央管的事務外、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包括保衛國家安全的法律。香港有不同於內地的政治體制。公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以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港適用條文為準則,保證了生活方式不變。資本主義制度繼續在香港實施,財政獨立,不上繳中央,自行發鈔,不管制外匯,不徵收關稅(少數貨品除外)。特區保留了原有的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制度,自行制定發展和改進的政策。香港有自己一套航運、航空管理制度,註冊商標和船舶,簽訂航空協議,自行實施出入境管制並與其他各國或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特區政府可以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與特區有關的外事,還可以在指定的領域用「中國香港」名義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並可在外國設立經貿辦事處。因此,香港能夠維持國際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也保障了市民原有生活方式不變,與內地的制度有別。
「一國」與「兩制」的連繫在於授權: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而承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權力,是整個授權的基礎。在吳嘉玲等訴入境事務處處長(FACV 14.15.16/1998)等案件,終審法院在1999年2月26日作出的判決指出: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來自《基本法》。終審法院接受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是不能質疑的。
新憲制下香港的特殊地位
「一國兩制」,不但維持了原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照顧歷史遺留下來的體制差異外,還容許香港在新憲制下繼續發展:例如在對外事務方面,特區政府可以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加由中國政府進行同香港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也可以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國家、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因此特區既與國家一體,亦有它獨自的角色,而這個角色,由授權而產生。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中國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中有四個獨立的關稅區,互相可以訂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作出市場准入更優惠的協議,而同一關稅區內則不可能。
國家的第十一個五年計劃,支持香港發展金融、物流、旅遊及資訊等服務業。香港地域面積小,受外來經濟影響。內地經濟發展迅速,為我們創造龐大商機。今年一月,特區政府發表了「十一五」與香港發展經濟高峰會報告,策劃在「一國兩制」下如何以祖國為靠山,盡量利用優勢,去迎上國家「十一五」規劃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挑戰。
就法律制度而言,香港沿用普通法。普通法的特點,是按照判案的原則,引領法律的發展,因此也被稱為「法官制定的法律(judge made law)」。它也有需要適應社會的變化,繼續成長。因此,它不能在1997年7月1日停頓下來,而必須隨著新憲制序幕的掀起,按《基本法》的基礎上繼續發展。《基本法》成為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匯合點,香港法制發展來說,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轉捩點。
就政治制度而言,我們成功過渡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基本法》也作出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達至以普選產生。民主政制發展是我們的目標,而事實上回歸以後的每一次選舉,都增添了民主成份。(文匯論壇)(本文為梁愛詩女士在基本法實施十周年暨頒布十七周年研討會上的演辭,標題為編者所加,內容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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