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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償收回土地,納入土地儲備;
2.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3.根據規劃調整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
4.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價;
5.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閒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6.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與補償;
7.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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