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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答記者問。 中新社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劉越山24日電】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張穹表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民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而民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回答台灣記者有關「公開信息與媒體關係」的問題時,張穹表示,條例規定政府公開信息必須準確、及時,這與媒體報道信息的要求相一致。而如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政府有關部門都應該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張穹指出,為了保證媒體獲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以免發生混亂,條例也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溝通、確認。而屬於上一級機關有權發佈的,下一級機關不經批准,不能擅自發佈。同時,行政機關也會通過公報、新聞發佈會和報紙、網絡以及各種媒體及時發佈政府信息。
協調公開和保密的關係
張穹表示,政府信息公開須處理好公開和保密的關係,一方面,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並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的保密審查機制,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前,應當徵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如果是政府信息與公共利益相關,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信息,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機關也可以公開。比如重大的經濟違法犯罪案件,商業欺詐案件,以及性犯罪等方面案件的問題。
而另一方面,為保障各項規定措施的落實,防止以保密審查機制為托詞,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為由,而不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條例還專門設了「監督和保障」條款,從五個方面做了嚴格規定,如第29條、30條、31條等,對信息公開實行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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