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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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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證物照 傳媒或犯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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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早前有電視台播出張維美的訪問時,竟同時播出一些呈堂證物照片,不止一份報章亦轉載如儀。死因裁判官陳碧橋(見圖)昨日指出,提供及發放有關資料俱有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如洩漏資料者屬律師或大律師,更可能違反專業操守,構成專業失當,現正交由律政司跟進。律政司表示,刑事檢控專員將研究死因研訊主任的報告,再決定是否有需要將案件交由警方調查。

 陳碧橋昨日特別地在陪審團退席商議期間,開庭處理有關問題。他指出,口供、相片及專家報告等證物,都不可以洩露給與案件無關人士,無論發放者抑或刊登照片的傳媒,俱有可能觸犯蔑視法庭罪。他提醒傳媒,無論以甚麼途徑獲取該等資料,都不應發表。

 有探員更指出,若刊登的照片或資料為未被呈堂的證物,會影響陪審員的裁決,更可能需重選陪審團,令整個研訊推倒重來。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梁偉賢表示,若傳媒的報道影響陪審團的裁決,就會有可能觸犯法例。

可能導致重選陪審團

 梁偉賢提醒傳媒機構,不應該為了獨家報道而以身試法。「作為新聞傳播媒介應該有足夠的理解,即使我們希望追求獨家、追求一些事物能夠監察政府,亦但必須緊記蔑視法庭、妨礙司法公正或阻差辦工等有關條例,都需要注意及熟悉。」他續稱,就算陪審團的裁決不受傳媒報道影響,但只要傳媒是從不正常的渠道得到此資料,並且在未經許可之下發布,依然有可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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