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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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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虐兒會函律政司 不滿對《便利》判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4-30]

  【本報訊】就近日法庭裁定《壹本便利》刊登14歲歌手李蘊濕身照片,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罪名不成立的判決,防止虐待兒童會昨日發表聲明,表示對判決感到震驚、失望及不安,會方已於去信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要求約見黃以表達意見及不滿。

對兒童色情定義狹隘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指出,上述案件為本港首宗牽涉傳媒干犯該條例的個案,本可在保障兒童被侵犯或剝削起教育及阻嚇作用,但判決最終反而可能令傳媒以為照片並無不妥。「以後其他雜誌邀請12、13歲的小女孩拍類似照片,也會以為自己合法合理。」

 她又表示,裁決對兒童色情的定義作了狹義詮譯,讓公眾誤以為只有露出性徵及性器官的照片才算是色情照片,然而外國的準則是,只要照片含有大膽或色情的意識,已經可歸類為色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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