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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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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遺囑之謎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03]

翁靜晶

 「小甜甜」生前曾參與歷時逾十載的「世紀爭產案」,對於普羅市民而言,間接亦是一堂「遺囑課」。

 按照《遺囑條例》,除了立遺囑者本身簽名外,亦須兩位見證人簽署作實,遺囑方有法律效力。其例外者,是「中國人遺囑」(Chinese Will);以中文書寫的遺囑,可免除見證人之要求。此寬限,源於香港殖民初期,英人有鑑於華人「不懂西法」,遂憐其「無知」,御准以中國傳統寫立遺書。礙於法律帶有辱華意味,自九五年起,「中國人遺囑」之字眼,已不復見於法例之中,但中文遺囑的寬限,仍然存在。

 龔如心與王廷歆打官司,就見到「中國人遺囑」一詞反覆出現,這就是因為,王德輝的中文遺囑,獲得法律寬限,所以毋須兩位見證人,仍屬有效。

 且看,龔如心在零二年立下,將財產捐予慈善基金的一份遺囑,亦是用中文撰寫,享有法律寬限之利,卻為保萬無一失,「小甜甜」仍齊集兩位見證人,簽名作實。可見龔氏吸取了經驗教訓,對規格之要求,未敢粗疏。怪的是,她在四年之後,那份將風水師命為受益人的遺囑,卻是一八百十度改變風格,竟採用要求嚴格的「英文遺囑」,卻只得一位見證人!這一點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立遺囑,只要是確保規格合乎法律要求,人人可以閉門造之,是否由律師代勞,並不重要。然而在律師樓訂立遺囑,當事人倘欲以新遺囑取代舊遺囑,其「起首」必有說明:「此乃本人之最後遺囑,在此之前所立的一切遺囑,特此聲明為無效」。否則的話,後來訂立的文件,充其量被視作先前遺囑的附錄(codicil)而已,未必足以廢除或推翻之前的正式遺囑。

 欲知後事如何,留意「世紀爭產案下集」的公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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