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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益禧
「巴士阿叔」短片橫掃全球華人社區網絡,更令視頻網站YouTube熱爆全港。YouTube開創的網絡平台及為大眾傳媒開拓的新領域,被時代雜誌評為「2006年度最有影響力的產物」,兩名創始人收到由Google提出的16.5億美金收購建議;可是,當中帶出的版權問題,牽涉層面甚廣。
亞太廣播聯盟(Asia-Pacific Broadcasting Union, ABU)的版權委員會早前在東京舉行了第13屆會議及研討會。YouTube近來已成為影像傳送的平台,也變成對版權的挑戰。研討會中邀請了一位澳洲學者布倫南(David Brennan)討論YouTube對廣播業是威脅還是機遇。最近,本港業界正熱烈討論創意及創權的矛盾,或者布倫南的見解,可為本地業界提供一些啟發。
YouTube創始人之一,從台灣移民到美國定居的陳士駿曾表示,創立YouTube的念頭源於和朋友分享個人視頻,沒想到過了一年時間,小小的分享網站最終被天價收購。感到嘩然的,不只是陳士駿,還有全球各地曾瀏覽YouTube網站的人。
曾有人開玩笑:「我是YouTube其中一名小股東啊!沒有我們提供短片,哪會有YouTube的奇蹟?」這不過是一名14歲的小網民在茶餘飯後跟同學們開的玩笑,沒想到小小年紀的初中生,亦意識到該網站資產分配及知識產權的問題。
版權法存有漏洞
YouTube是一間美國公司,當然受到美國聯邦法律的監管約束,但由於網絡不受地理環境限制,所以有關其利益及監管問題,其實受到全球各地的注意。布倫南指出,YouTube不會為上載片段作出剪裁及編審,但亦會對上載短片進行適當的監管,包括刪剪色情片段、向明顯侵權的短片、劇集、MTV等作出禁止上載的警告。
另一方面,有人質疑YouTube從美國《版權法》的漏洞跳出來,在含糊不清的侵權問題上逃之夭夭。布倫南認為YouTube有可能根據美國《版權法》的「安全條款」得到免責。YouTube若能說服法庭,及證實其不知道或不應知道有侵犯版權行為、沒有從該侵權行為獲得任何直接經濟利益,並且迅速地響應版權人發出的刪除的通知書下,YouTube或者不用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布倫南指出,在美國《版權法》的第512條附款(c)的條文中,規定網上服務供應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權,或本身機構跟上載者沒有任何利害關係,或在版權持有人(假設是上載者)在上載短片時已向供應商作出知會時,可以獲得法律保護。這是變相鼓勵上載者「不法地」上載不屬於自己知識產權的產品(如MTV、劇集等)至YouTube,而YouTube本身亦因為得到美國《版權法》第512條附款(c)中提供的保護網,逃脫間接侵權的任何刑責,將版權持續的問題推卸至上載人身上。
再者,《版權法》第512條附款(i)及(h)為調查人員在檢舉上載片段是否侵權提供諸多限制,包括附款(i)當中列明:網上服務供應商有全球性的責任,阻止及停止上載者「重複地侵權」,亦有責任取消該用戶的侵權行為。但美國參眾兩院與YouTube對「重複侵權者」(repeat infringers)的釋義,卻存在南轅北轍的分歧,參眾兩院對「重複侵權者」作出強硬指控,YouTube則以侵權的次數作為「重複侵權」的界定依據。
可笑的是,就算能夠完成界定「重複侵權」作為理性的法律依據,向上載人作出相對性行動,阻止上載侵權的片段,但因為上載人只需提供新的客戶名字及新電郵地址,便可註冊成為YouTube成員,因此如何界定何謂「重複侵權」,只能對侵權行為作出極輕微的阻嚇作用。
共同發展安全平台
備受爭議的《版權法》為YouTube提供一個安全網,在法律上為侵權行為提供一個「安全平台」,它原意是希望人們能為生活片段留下美好回憶的理想網上收藏庫,後來卻變成濫發別人辛勞的成果的幫兇,這可能出乎兩位創始人的意料。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YouTube帶來源源不絕的商機。布倫南於文章內指出,版權持有者將會與類似YouTube的網上服務供應商合作,發展出一套新型的互動網際媒體架構,建立一個平價的媒體平台。
布倫南又指出,所謂的威脅或機會是相對的,但他強調,美國現存的《版權法》存在著極大的漏洞,才會存有YouTube對版權「威脅」之論。跟YouTube等網上機構發展出共同的保護知識產權架構,及改善法律上的漏洞,才是互利互惠的長遠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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