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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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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方和:勝訴也不能索堂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10]

本報記者 張晴雲

 美國的公司收購合併,董事會一定進行討論,知情人士包括董事會成員、高級行政人員及受委託工作的相關人事。他們在法律責任方面,都不可以把收購消息透露給其他人。美國證監會調查不正常交易之後,也會追查自兩間公司討論收購到股價不正常波動這一段時期之內,有多少人涉及收購細節或信息。然後順藤摸瓜調查進行大手買賣的人士,與消息關連人士有沒有接觸或者有什麼特殊的關係。當事人唯一的辦法,就是要證明自己對收購內幕不知情,沒有進行不正常的買賣。

 如果當事人是從股票經紀業界、報紙或互聯網等得到訊息,就可以證明沒有從事內幕交易。

 這一類案件,只有美國律師行可以受理,香港的律師行不可以參與美國的官司訴訟。無論勝訴與否,官司的費用都是十分驚人的。即使勝訴,由於美國與香港的法制不同,被告方不可向原告索賠堂費。任何人在美國銀行開了戶口,買賣美國股票,就進入了美國的司法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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