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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範圍
1.電子訊息,包括預錄推銷電話、傳真、電郵、短訊或多媒體訊息;
2.內容涉及宣傳產品和服務,或要約提供投資機會;
3.有「香港聯繫」,例如訊息源自香港、在香港接收的訊息等。
第一階段:本周五開始實施
禁止不正當的手法發送大量商業電子訊息,包括:
1.供應、獲取或使用地址收集軟件或地址清單;
2.使用英文字母或數字拼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3.非法入侵他人電腦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等。
第二階段:暫定於今年年底實施
禁止違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任何規則,包括:
1.向電話發送預先錄製話音訊息時隱藏來電線路的識別資料;
2.向已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的登記人士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等。
豁免
1.人對人促銷電話;
2.內容並非要約提供任何產品、服務、商業機會或宣傳某機構的調查或宗教訊息;
3.因應收訊人的指定要求發送的訊息,例如按要求發送的傳真;
4.發票或收據等訊息,以確認收訊人之前同意與發送人訂立的商業交易;
5.聲音廣播或電視節目服務。
罰則
1.以不正當手法發送大量商業電子訊息:由電訊管理局執法,最高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2.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由警方執法,罰款額由法庭決定及監禁10年;
3.違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電訊管理局可向違法者發出執行通知,如不遵從執行通知,初犯最高罰款10萬元,再犯及其後定罪最高罰款50萬元,如屬持續罪行可每日罰款1,000元。
資料來源:電訊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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