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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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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撮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5-29]

規管範圍

 1.電子訊息,包括預錄推銷電話、傳真、電郵、短訊或多媒體訊息;

 2.內容涉及宣傳產品和服務,或要約提供投資機會;

 3.有「香港聯繫」,例如訊息源自香港、在香港接收的訊息等。

第一階段:本周五開始實施

 禁止不正當的手法發送大量商業電子訊息,包括:

 1.供應、獲取或使用地址收集軟件或地址清單;

 2.使用英文字母或數字拼成地址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3.非法入侵他人電腦發送多項商業電子訊息等。

第二階段:暫定於今年年底實施

 禁止違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任何規則,包括:

 1.向電話發送預先錄製話音訊息時隱藏來電線路的識別資料;

 2.向已在「拒收訊息登記冊」的登記人士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等。

豁免

 1.人對人促銷電話;

 2.內容並非要約提供任何產品、服務、商業機會或宣傳某機構的調查或宗教訊息;

 3.因應收訊人的指定要求發送的訊息,例如按要求發送的傳真;

 4.發票或收據等訊息,以確認收訊人之前同意與發送人訂立的商業交易;

 5.聲音廣播或電視節目服務。

罰則

 1.以不正當手法發送大量商業電子訊息:由電訊管理局執法,最高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2.詐騙及其他與傳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非法活動:由警方執法,罰款額由法庭決定及監禁10年;

 3.違反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電訊管理局可向違法者發出執行通知,如不遵從執行通知,初犯最高罰款10萬元,再犯及其後定罪最高罰款50萬元,如屬持續罪行可每日罰款1,000元。

資料來源:電訊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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