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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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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廉署索文件 高院命令簡陋無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01]

 【本報訊】廉署05年中拘捕一名上市公司主席、行政總裁及買料女經理,指3人涉嫌收取供應商回佣後,向法庭申請命令要求主席女兒交出上市公司於中山廠房保險箱內的會計文件,主席女兒力拒命令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於判詞指高院法官當日向廉署批出的命令過於簡陋,因此宣布有關命令無效。

 由於案件尚在調查中,故涉案公司及人物均未有公開,主席女兒於判詞中只以P稱呼。高院暫委女法官潘敏琦去年5月閱畢廉署調查員交出的誓章後,批出命令「廉政專員獲授權按《防止賄賂條例》第14(1)(d)條發出書面通知予P。」

涉收回佣 索會計文件

 由於P以中山公司以內地法例規限為由,不准她帶文件離開內地,因此未有按時將文件交予廉署並被捕,惟昨日終院裁定高院授權廉署的命令無效,因此P亦不再須面對這條最高罰款兩萬及監禁一年的指控。不過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指,是次只是命令太簡不合規格,故廉署可再次申請命令即可。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於判詞中指,廉署已令高院滿意當日簽出命令的3個要求,文件在內地並不影響高院命令的有效性,反而是潘官當日的命令太簡,未有要求廉署將一份草擬的書面通知,將所須文件、交出時限等詳細列明,因此違反要求,須被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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