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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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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發展必須嚴格遵守基本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08]

■張志剛 資深評論員

 現在談及政制發展、政制改革,一定要對基本法制定的來龍去脈充分了解。中央授權、高度自治、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和配合,這一切都是基本法的支柱。一切改革發展,都要嚴格遵守這些原則,要和這些支柱相配合。

 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出席北京舉行的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的座談會,並發表重要的講話。對於十年來基本法實施的經驗,吳邦國委員長以「總體上是好的」來總結。好的原因,是中央政府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領導的政府也認真執行基本法。

基本法不能隨意改動

 吳邦國的發言,有三個重要意見,第一是充分認識基本法,第二是把握基本法的精神實質,第三是繼續把基本法實施好。

 基本法這三個字經常都掛在香港人嘴邊,但其來龍去脈,卻未必充分掌握,所以才會有些政治人物今天要改基本法這裡,明天要改基本法那處。他們的理由就是基本法也是法律,內裡也有修改機制,提議修改也是基本法所容許的,沒有甚麼大問題。

 基本法不是一部孤立的法典,它的源起是鄧小平以「一國兩制」這構想來解決國家統一的問題。香港是第一個落實這構想的地方。在中英談判之始,按照這個構想,北京制定了十二項的政策方針。根據這些政策方針,再收集香港各界人士和專家的意見,制定了基本法。所以基本法是有建構上的基礎,那十二項基本政策方針,就等於基本法結構上的十二條支柱。這些結構支柱,是不能改動的。

 吳邦國的講話列舉了一系列的例子,其中最重要有兩點,包括:一、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二、確立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在這兩點,過去一直有不少誤解。

高度自治來自中央授權

 首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來自中央的授權。中國是單一制國家,這跟聯邦制截然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在中英談判時,已經一直出現這種爭拗,就是英國應該把權力交給中國,還是交給香港?中國一開始已表明權力是移交給中國中央政府,然後再由中央政府向特區政府授權。吳邦國的講話,只是再強調這一點。特區政府的權力,中央政府通過基本法授予多少就是多少,不存在剩餘權力的問題。所以無論是行政還是司法,或者立法機關,其所作所為,一定要有基本法明文授權,而不可以無中生有。不存在認為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就可以自把自為的情況。而中央政府在授權之後,仍然保留了監督權,以確保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所以行政長官也須要向中央政府負責。

行政主導符合香港實情

 第二,特區政治體制最大的特點是行政主導。吳邦國引述鄧小平在八七年四月的講話,表明香港制度不能完全西化。因為香港那時的制度就不是實行美國和英國的制度。如果在當時才把實行了一個世紀的制度放棄,比如指三權分立,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並不適宜。

 根據鄧小平的思路,是從香港的實際出發,確立了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長官在整個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內處於主導地位。

 所以現在談政制發展,政制改革,一定要對這些背景充分了解。中央授權、高度自治、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制衡和配合,這一切都是基本法的支柱。一切改革發展,都不能觸及這些支柱,也要和這些支柱配合。

嚴格遵守不斷豐富基本法

 基本法委員會的其中一位內地委員王振民,在下午的研討會中也特別強調這一點。現在所謂的政制發展,其實就好像把一部機器的其中一個部件更換,而不是要拋棄現有的機器並安裝一套全新的機器。這一個比喻,大概可以點明其中道理。那十二條政策方針是基本的,而基本法也是莊嚴的,因為這部法典經過了四年零八個月的草擬,經過廣泛的諮詢,深入的討論,才最後定稿。所以無論是行政、司法還是立法機關,以至所有公務員,都要嚴格遵守基本法,並且以與時俱進的態度,進一步豐富基本法的內容。(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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