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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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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的運作—基本方針政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08]

■胡漢清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執業大律師、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

 1983年中英政府代表團舉行會談,中方根據「一國兩制」方針進行外交談判,並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制定關於解決香港問題的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

體現中國對《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

 1984年雙方政府簽署《中英聯合聲明》,以基本方針政策為基礎,解決了主權回歸的問題。

 《中英聯合聲明》第三條基本方針政策中的第十二分段,明述基本方針政策五十年不變,更訂明我國憲法最高權力機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一個全國性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

 此外,在《中英聯合聲明》的附件一中,中央人民政府對基本方針政策,作出詳細的說明。在《中英聯合聲明》簽署之後,中英雙方經中英聯絡小組繼續討論研究及落實中央政府在香港事務上的基本方針政策。

 《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但與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同之處包括:

 (I)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憲制法律。

 (II)它不是自發性的法律,而是建基於《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要將《中英聯合聲明》的主要實質(即基本方針政策)落實;所以中央人民政府是以《基本法》替其在《中英聯合聲明》中的承諾把關。

 (III)《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就有關此法之修改訂明:「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這無疑是「自我約束」中國憲法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在一個單一制政府國家而言,這種約束是罕有的,但體現了中國對《中英聯合聲明》所作的承諾。

對基本方針政策視而不見絕對錯誤

 回歸十年,中央政府對《中英聯合聲明》的承諾,是謹守不渝的。在發覺有與基本方針政策不協調的情況,特區政府亦曾向中央政府提出將情況以釋法作出解決。

 但香港社會大部分人的目光,往往只限於《基本法》,他們看不到,或不明白什麼是基本方針政策,甚至故意不理會《中英聯合聲明》中的基本方針政策。他們並以為《基本法》在香港的地位,是取代了中國憲法。這是絕對錯誤的。

 目前香港人在政改上的爭議,及香港社會面對此爭議產生之矛盾,充分地凸顯了這個問題的嚴峻性。

 香港回歸十年來,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一向都是依循基本方針政策:循序漸進、均衡參與、適合香港實際情況、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一直按照這些原則推行香港的政治改革。

 例如,將立法會的直選議席,由回歸時的20席增至24席,再由24席增至30席。

 在行政長官的產生方面:選舉委員會委員人數,先由400人增至800人;再在2005年,擬將800人增至1600人,但遭否決。

 現當政改進展達至交匯點,功能組別之設,與普選作為最終目的,兩者之間明顯出現矛盾,基本方針政策與最終目的,產生協調上的問題,至此應如何解決?

 除了要遵守「循序漸進」,亦不能忽視香港的具體情況。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清楚明述:「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但是,香港社會某些政黨對基本方針政策是視而不見的。為達到其政治目的,往往不惜令香港產生憲制危機。

 例子有如:終審庭對「居港權」自行作出決定一些自治範圍以外之事,不跟從立法的原意(換言之,基本方針政策)。又如:2004年時某些政黨議員認為只要香港決定,在中央備案,可自行修改《基本法》,不須符合基本方針政策。又如:在主要官員任命方面,錯誤地認為是不須由中央任命的。

必須正確認識基本法

 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港區人大代表的小組會議,作出重要講話,指出香港立法會議員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基本法還存在認識不足,需要正確認識、學習和了解《基本法》,因為特區最高的司法原則便是按《基本法》辦事。

 另一方面,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及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在2006年兩會期間會見記者時,強調基本法委員會之組成變動,是要經過調整後,加強對基本法的研究。

 在香港,我們絕對須加強這方面工作。

 回顧這十年來社會上的爭議,大部分圍繞《基本法》:例如釋法、23條、政改。

 所以若要向前望,我認為我們須正確我們的視野,必須清楚看到《基本法》序言中所述有關基本方針政策的重要性:

 「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本文是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研討會系列文章,內容有刪節,文中小標題為編者所加。)(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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