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藍野」啤酒和百事可樂產品的「藍色風暴」極其相似。
本報駐浙江記者 王小兵、上海新聞中心記者 凌翔報道
浙江藍野酒業有限公司(簡稱「藍野」)經過18個月的「螞蟻撼大象」,終於打贏了官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次開庭後對「藍野」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世界飲料巨頭百事可樂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藍色風暴」標識作宣傳,侵犯了「藍野」的商標權,並據此撤銷一審判決,責令百事可樂公司賠償「藍野」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並承擔該案一、二審全部受理費用。6月3日,當「藍野」的老闆梁永華通過代理律師拿到浙江高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時,不由長舒了一口氣。
事件要追溯到2005年5月,當時百事可樂耗資2億元人民幣在中國大陸強勢推出「藍色風暴」主題促銷宣傳活動,經過大量的宣傳和產品覆蓋後,「藍色風暴」活動變得家喻戶曉。
「藍野」宣稱 03年已註冊「藍色風暴」
2005年11月,「藍野」接到湖南瀏陽工商部門消息,稱在當地銷售的百事可樂飲料包裝上使用「藍色風暴」式樣包裝,涉嫌侵犯公司已註冊的商標。據介紹,「藍野」早在2003年就已註冊藍色風暴商標,範圍涵蓋可樂、礦泉水及其他飲料。
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麗水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誤認為「藍野」生產的「藍色風暴」啤酒涉嫌冒用百事可樂「藍色風暴」標識,對107箱「藍色風暴」啤酒予以查封、扣押。次日,因「藍野」提供了「藍色風暴」商標註冊證,麗水質監局對扣押的產品予以解封。隨後,其它地方的「藍色風暴」啤酒也相繼傳來類似的消息,此時「藍野」才意識到企業的註冊商標遭遇到世界飲料巨頭百事可樂的侵權。
經過律師周密的市場調查取證後,「藍野」一紙訴狀將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受理此案起,這場曠日持久的螞蟻與大象的維權之戰便正式拉開了帷幕。
一審法院判決,「由於百事可樂在其產品上使用『藍色風暴』標識並非商標使用,同時百事可樂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公眾的誤導,也不會造成公眾的混淆。」一審法院因此駁回藍野公司的訴訟請求。 「藍野」不服判決,隨即上訴至浙江高院。
一審敗訴 「藍野」上訴省高院
浙江高院審理後認為,百事可樂公司投入大量的資金,通過多種方式,長時間地在中國宣傳「藍色風暴」產品的促銷活動,「藍色風暴」標識已經在消費者心中產生深刻印象,消費者一看到「藍色風暴」標識自然聯想到了百事可樂公司產品,其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已經得到充分的彰顯。百事可樂公司通過其一系列的促銷活動,已經使「藍色風暴」標識事實上成為一種商標。而百事可樂公司使用「藍色風暴」商標的行為,已經使相關公眾對「藍色風暴」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
除賠償300萬元人民幣外, 浙江省高院在判決中還要求百事可樂公司於判決送達之日起,立即停止帶有「藍色風暴」商標產品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行為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捍衛商標 「藍野」獲賠款300萬
雖然「藍色風暴」官司以上海百事可樂公司被判敗訴告終,但「藍野」代理律師吳報建告訴記者,上海百事可樂公司只是百事集團在中國內地的14家合資企業中的一家,其銷售地區僅為上海及江蘇、浙江的部分城市,而參與「藍色風暴」主題促銷活動的肯定不止是上海百事可樂公司一家。
記者就此電話採訪了身在溫州的梁永華,他告訴記者,對於是否繼續起訴其他百事可樂公司的問題,他還在考慮中,目前他主要精力都放在新產品「藍色風暴」飲料上,力爭在今年夏季將新產品推出上市。
對此, 一位法律專家表示,商標侵權行為中的「誤導公眾」,不能僅僅理解為將知名度小的商標誤認為知名度大的商標,同時還包括「反向混淆」,該案百事可樂使用「藍野」的「藍色風暴」商標即屬於此類「反向混淆」。 換言之,「一般的混淆是指公眾誤認為後商標使用人的產品來源於在先註冊的商標專用權人,而本案中的混淆是指公眾誤認在先註冊的商標專用權人的產品來源於後商標使用人。」該法律專家指出,「此案對於在先註冊的商標專用權人來說,其利益受到損失是毫無疑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