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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可樂公司產品上標註「藍色風暴」被作為產品侵權證據。
浙江高院接到「藍野」上訴書後便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在重審過程中,百事可樂公司進一步提供了「藍野」2005年度的工商年檢報告材料,認為該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內沒有記載該企業的產品銷售收入,欲證明「藍野」訴稱其是「藍色風暴」產品的生產和銷售者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圖辨真偽 自掘墳墓
但是,讓百事可樂公司萬萬沒有想到的是,該公司為了做市場調查而購買的「藍色風暴」啤酒,卻成為了否定自己上述質疑的反證。浙江高院認為,由於百事可樂公司事先已經提供了其自行在市場上購買的「藍野」生產的「藍色風暴」啤酒,「藍野」在2005年生產過「藍色風暴」啤酒的事實,不因其提供的財務報表中沒有銷售數量的記載而予以否定。
更讓百事可樂公司想不到的是,為了證明其「藍色風暴」標識和「藍野」的「藍色風暴」商標不會產生混淆,該公司提供的經公證的77份有效調查問卷,也給自己幫了倒忙。浙江高院認可了經公證的以上調查問卷的有效性,但是經過對調查問卷客觀、縝密的重新剖析,卻得出了不同的統計數字:在這77份調查問卷中,認為百事可樂包裝上的「藍色風暴」標識與「藍野」的「藍色風暴」商標構成近似的有21人;認為因百事可樂包裝上的「藍色風暴」標識,而將該產品認為是藍野公司「藍色風暴」商標產品的有10人;認為兩種產品會產生混淆的有5人。
因此,浙江高院認為,「從百事可樂公司自行提供的市場抽樣調查看,已經有一定比例的消費者對兩種產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客觀上恰恰說明百事可樂「藍色風暴」的大肆使用構成了對藍野公司「藍色風暴」商標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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