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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的第一項(紅圈所示),詳細列明撤銷杭州中院判決。
「反向混淆」是指大公司故意使用小公司的商標,並使其成為馳名商標,消費者受此影響不會混淆,但可能認為兩者是母子公司,小公司因而不能自由使用其商標,從而陷入反向混淆,構成對在先使用商標的侵犯。「反向混淆」一詞並不是傳統商標法律制度中的概念,是由上世紀70年代美國法院通過若干相關案例提煉而來。中國商標法並未明確規定「反向混淆」問題,學術界對此也鮮有論及,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紛繁複雜,法院在處理商標侵權訴訟時卻不可避免地觸及到了利用傳統商標混淆理論所不能解決的問題。 ■資料來源:黑龍江保護知識產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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