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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0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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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議員 需向選民交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10]

 范太表示,港英年代的英皇制誥,已清楚列明立法局的職能,初時更由港督擔任立法局主席。回歸後,《基本法》內亦清楚規定擔任立法會主席的條件,包括需要年滿40周歲、連續居港20年等。

港督獨大情況改變

 范太又稱,立法局年代,議員較容易提出私人條例草案,草案內容只須不涉及公共開支,便可獲得主席批准。而現時《基本法》規定,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必須符合3項條件,分別為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及政府運作,若草案內容涉及政府政策時,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故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的難度很大。不過,權責有減亦有加,回歸前,立法局在委任法官事宜上並無任何角色,但回歸後,法官的委任程序規定,須先由行政長官提名,再交由立法會通過。

 由立法局走到立法會,范太坦言,過往港督獨大的情況已有所改變。過往,立法局通過一些政府不接受的法案,港督可以隨時撤回,只要向英國外交部交代便可以。但《基本法》規定,若特首不簽署法案,需發回給立法會審議,特首仍然不滿的話,可解散立法會,進行選舉;若新立法會的決定維持不變,行政長官便需下台。

特首需向中央負責

 她笑稱:「港英年代,港督為英女皇的代表,擁有絕對的權力,回歸後,行政長官須向中央及特區負責,立法會議員擁有對行政長官的彈劾權,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權力。」

 在立法會議員質素方面,范太笑指,任何議員都經由選舉途徑進入議會,證明獲得一定數目選民的支持。她個人對任何一名議員都同樣尊重,若選民對某些議員不滿,可以用選票去表達自己的看法:「有市民時常向我說,不喜歡某某議員,要求我說說他,但我雖然是主席身份,也沒有資格教導他人如何做議員。」

 她稱,市民對議員的問責程度日漸增加,議員本身亦需要向選民交代,這個轉變是個好現象,可以對議員起一個有效的監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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