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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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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補貼金 領隊上訴得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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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永安索償的女導遊(左三)由親友陪同出庭應訊。

 【本報訊】永安旅遊一名女領隊,離職後要求獲得假期補貼,公司卻拒絕把其小費納入薪金內,至補貼金微薄不已,領隊向勞資審裁署投訴失敗,昨於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指《僱傭條例》中薪金定義明確包含小費,而公司的小冊子亦清楚例出團友應付的小費數額,故判其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勞資審裁署評定賠償金額。

 上訴人藍碧珊,97年開始於永安旅遊擔任導遊,至04年離職,去年6月向勞資審裁署申請把其小費納入工資,以追討15萬元的假期補貼,被審裁署裁定敗訴。其實早於04年6月,14名永安旅遊員工均被審裁署撤銷同類申請,他們的個人索償全都超過10萬元,而藍碧珊上訴得直將成為這14人的上訴案例。

官指小費為薪金一部分

 高院法官任懿君表示,法例清楚例明工資是以金錢形式給予僱員的報酬,當中包括小費和佣金,《僱傭條例》保障員工的長期服務金、有薪假期和病假等,而工資則直接影響這些保障的項目。法官指,永安旅遊是香港知名的公司,不會刻薄員工,很多領隊家中亦有聘請家庭傭工,故他們的薪金不會比傭工為低,入職時亦不會認為月薪只得底薪的1,800元。再者,上訴人的證據,足夠證明永安已承認小費為薪金一部分,而有關詳情則以書面形式押後宣判。

 永安旅遊的律師則指,永安並沒有確認小費為薪金一部分,於01年前更沒有替員工把小費報稅,而公司發給員工申請按揭的薪金證明書則只是參考文件,並非確認小費為薪金。他又指,公司非硬性要求團友支付小費,團友可拒絕支付,而公司也沒有要求領隊申報小費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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