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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智障男童被人帶到黃大仙龍翔中心停車場遺棄。本報記者鄺福強 攝
【本報訊】本案為首次成功檢控內地人把智障兒童拋棄在港的案件,法官蔡慧蘭與辯方代表大律師馬振光在討論案件嚴重性時,甚有火藥味。
馬大狀認為,被告沒有在黑夜中把受害兒童棄置在荒郊,希望法官盡量輕判。但蔡官則駁斥指,受害兒童在沒有成人的監管下,走到馬路或者山上也會有危險;即使把不能說話的小童從九龍帶到銅鑼灣棄置,也是虐童。馬亦承認由於犯案者為受害兒童的親屬,案情相對嚴重。蔡官指這條例的最高刑罰是即時監禁10年。
首宗棄童條款公訴案
有法律界人士解釋,本港《侵犯人身罪條例》列舉多種虐童的情況,例如襲擊、毆打、疏忽照顧、拋棄兒童等等,較常見的法庭虐童案件,其案情多屬毆打或疏忽照顧,此案是當局首次引用「協助、教唆、慫使、促致一名看管兒童的人拋棄兒童」的條款提出起訴,亦無同類型的案例可供參考。
社署昨日回覆指,涉案兩名男童正在社署豁下的院舍及中心內得到照顧,本案完結後將會被遣返內地,至於是否返回父親身邊,則由內地當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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