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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 法學博士
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吳邦國委員長重申,「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他還說明道,「基本法從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確立了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長官在特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
反對派觀點站不住腳
本來行政主導在基本法中是顯而易見的事,但多年來反對派及相關文人一直加以否認。他們的理由是:(一)基本法未寫上行政主導;(二)基本法寫上了特區政府對立法會負責,所以不可能是行政主導。
讀者可能聽說過「瞎子摸象」的故事:一個瞎子摸到象的腳,以為「象」就是「柱子」,當然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認識。世界上的事物是複雜的,看問題要看本質,不能是看形式。軍人未全副武裝,未必不是軍人。盜賊臉上沒有刺字,未必不是盜賊。再說基本法第六十四條雖有政府對立法會負責的規定,但僅限於「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這是世界各國行政機關普遍地要向立法機關負責的內容,不論是「三權分立」,還是「議會至上」體制皆如此,故不足於證明這就是「立法主導」。
行政主導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
然而,爭論香港特區是否行政主導並非純屬學術問題。二○○四年上半年特區啟動政改後,社會上又有否認「行政主導」的說法,蕭蔚雲教授意識到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年八月在《明報》答覆港大陳祖為的文章,說明行政主導是基本法政治體制的重要立法原意,基本法有二十多處體現行政主導。他還強調這不是香港回歸後,尤其是一九九八年以後政府處於弱勢的新提法。他說,早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就在《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香港基本法政治體制及其銜接》一文強調行政主導;一九九五至九六年間,他在為《文匯報》和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撰寫《基本法講座》,第二十四講的標題就是「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而又以行政為主導。」
行政主導的主要體現
根據蕭老師的意見,行政主導的主要體現有:(一)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高,他既是特區首長,又是特區政府首長,具有雙重身份;他既要向特區負責,又要向中央負責,責任重大。他的法律地位遠高於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
(二)行政長官的職權廣泛,他的權力由其法律地位決定。他在政治、法律、經濟和對外事務等方面的職權遠遠超越立法和司法機關。
(三)立法受到行政的制衡,立法會議員的提案權、議員法案、議案的表決受到限制。行政長官還有法案的發回權和立法會的解散權。
(四)設由立法會議員參加的行政會議制度,行政會議作為行政長官的決策諮詢機構,有利於行政、立法之間的溝通配合,協調分歧。
二○○五年澳門科技大學出版了蕭老師主編的《論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制》,對澳門基本法的行政主導體制作了全面的闡述,而香港基本法的行政主導體制並不弱於澳門,該書的論述,絕大部分也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情況。在此筆者要補充一點,在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時,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行政長官還有反制權。(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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