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統局的信息必須以正式途徑發出,而且妥為記錄
2.應設立渠道,如設立一個獨立於政府的委員會,在政府與教院僵持不下時解決兩者的爭端
3.應重新啟動如師訓會的做法,以便師資培訓院校和政府可交流意見
4.教統局應就師資培訓事宜,包括人力規劃及需求等徵詢師資培訓院校的意見,然後向教資會提供建議,以進行3年周期的規劃
5.獲委派擔任校董會成員的公職人員應主動闡釋有關教院發展的政府政策,而這做法不應視為意圖干預其院校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