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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的士司機在筲箕灣餐廳晚膳後離開時,疑因地面濕滑,從樓梯跌下,導致癱瘓。法官昨日裁定食肆東主疏忽,下令其向事主賠償1,250萬元。這一判決,給餐飲業經營者敲響警鐘:必須高度重視環境安全,消除事故隱患,並要為顧客購買第三者保險,避免因顧客安全得不到保障而背負法律責任及巨大經濟損失。不過,法庭今次作出難以執行的天價賠償判決是否妥當,也有令人置疑之處。
香港租金昂貴,人工成本高,走大眾化路線的餐廳經營著眼點,是如何「善用」每吋地方,盡可能多做生意。餐廳經營者因而忽略環境安全的情況並不少見。餐廳人多狹窄、雜物堆積,而且廚房、洗手間和大堂距離相近,往往令地面沾滿油水變得濕滑,顧客稍不小心,容易跌倒受傷。再者,本港對保險的重視遠遜西方國家,中小型餐廳經營者往往僅從經營成本考慮,法律責任意識薄弱,對經營風險心存僥倖,通常不願購買相關責任保險或者投保不足,一旦發生意外,餐廳經營者難以獨力支撐,顧客更缺乏保障。是次案例,提醒本港的餐廳經營者,須清楚了解食肆經營的法律責任,確保環境安全,並購買必要的保險,以有效降低經營風險。
茶餐廳是香港特有的飲食文化,由於價廉物美、方便快捷,深受普羅大眾尤其是工薪階層的歡迎。是次法庭對餐廳東主判以重罰,固然有助提升對受害人的保障,喚起餐廳經營者對設施安全的重視。不過,法官的判決應酌量考慮被告的實際承受力和判決的可行性,否則,被告最後關門了事,以破產逃避賠償責任,受害者成功追討機會渺茫,處境雪上加霜。被判罰款的食肆東主表示,自己根本無錢賠償,寧願去坐牢。這種「東主賠不起,事主得不到」的結局,說明裁決可能存在不合情理之處,值得法院三思,以避免作出脫離社會實際而又不可能執行的判決。(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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