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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警監會改為法定組織。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梁嘉儀) 擾攘了10多年,政府終於完成草案,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將可轉為法定機構,擁有法人地位承擔法律責任,也可以自行聘請員工,及有清晰的法律條文鞏固現行的投訴制度、權力和運作,令運作時更有彈性及法律依據。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下月11日提交立法會首讀。政府有信心在下個立法年度內通過條例。
當條例獲通過後,警監會將由現時一個委員會,變成有實權的法定組織。警監會不再只以一般行政方式運作,而有清楚的法例訂明警監會職能,包括可要求警方調查或重新調查投訴;可以突擊觀察警方的調查過程及會見有關人士;也可要求警方提供與投訴有關資料等;更可自行聘用員工,得到更大彈性。
不過,警監會只能監察及覆檢由投訴警察課調查的投訴個案,沒有獨立調查權,被人質疑「自己查自己」。但政府消息人士回應說,現時投訴警察課接到投訴後,由警務人員調查,再由警監會監察調查,這種「兩層架構」的方式,一向行之有效,亦有認受性,不認為警監會要有獨立調查權的需要。
無獨立調查權力
警監會昨發表聲明表示歡迎草案,但關注條例草案或會有礙警監會,向投訴警察課及警務處處長索取有關投訴資料及回應。
警監會目前是獨立運作的行政諮詢組識,專責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所處理和調查市民的投訴警察的個案。投訴警察課的運作與警方其他單位的工作完全分開,以確保運作公正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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