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酒後高速駕駛失事,引致的士司機及女乘客死亡,昨日被判監18個月及罰款4000元。由於判罰輕微,引起輿論嘩然,受害人家屬更認為判決對死者不公平,並表明會提出上訴。雖然法官的量刑,主要根據以前的案例作出,不過判刑實在過輕,不僅沒有顧及到受害人家屬喪失至親的悲痛,而且根本不能對危險駕駛者造成阻嚇。我們認為,不宜僅由受害者家屬承擔上訴責任,政府應主動對判決提出上訴,同時應盡快修訂現行法例,加強對危險駕駛者的刑罰。
根據現行法例,危險駕駛者最高刑罰為入獄五年及罰款5000元,而醉酒駕駛的刑罰最高亦只是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年。法例阻嚇性不足,加上法官量刑時依據以往案例,無論是多嚴重的案件,判罰都十分輕微,造成縱容危駕和醉駕的負面效果。例如,03年屯門公路車禍,一輛貨櫃車因為突然切線令到雙層巴士跌落山坡,造成20名乘客死亡,事後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入獄年半,其後又改判不小心駕駛入獄五個月。由於法庭的判刑與被告所犯的罪行並不相稱,令危險駕駛造成的案件有增無減,酒後駕駛在今年首4個月已逾400宗,其中大部分都造成傷亡,正反映出現行條例缺乏阻嚇性,令危險駕駛者心中全無忌憚,輕易斷送很多無辜的生命。
危險駕駛引致人命傷亡,性質上等同殺人,其中以醉酒駕駛最甚。危駕者並沒有考慮到因醉酒令到視力模糊、反應能力下降所引致的風險,是無視別人生命安全的極端自私和殘忍的行為。近年來,香港人口變得更稠密,重型車輛更多,道路與激增的車流量比較,顯得擠迫,交通失事涉及傷亡的人數大增。然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監禁刑期自1982年以來未有修訂過,無形中縱容危駕者草菅人命。政府去年底已提出,現時危險駕駛刑罰過輕。既然如此,更應當盡快提交修訂案,加重有關危險駕駛的罰則,以保障市民生命安全。(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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