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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是股改第一股,「G三一」首批禁流通股於2006年6月19日上市。資料圖片
隨著內地股改基本完成,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東所持股份限售條件解除後,可成為流通股上市交易。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今日公布了《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辦法》三個政策性文件,對股權分置改革後國有股轉讓方式、定價原則、審核程序等作出規範性要求。有關規定於7月1日起實施。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蕭晶、丁川6日電
其中《轉讓辦法》規定,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轉移時,總股份10億以下的公司連續3年累計淨售股少於5%,或總股份10億以上的公司3年累計淨售股少於5000萬股或總股本的3%時,可由公司按內部決策自定。未符上述條件的要經有關部門批准。
累計淨售股份超限須報批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國有股獲得流通權後,上市公司股份的買賣方式和市場環境均發生了重大變化,必須有符合市場化原則的相關監管制度,以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穩定。《轉讓辦法》主要圍繞自主性、可控性、差異性、市場化和公開化的基本思路作出相關規定。這樣既能使企業有較為充分的經營自主權,適當增加市場中的股票供應量,又能防止出現國有股東集中、大規模拋售股份,進而影響證券市場穩定情況的發生。
防暗箱操作經證交所轉讓
為避免股份轉讓中出現「私下談判」、「暗箱操作」等問題,《轉讓辦法》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原則上應通過證交所公開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只有在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迫切需要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國民經濟關鍵領域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以及上市公司回購及要約收購等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國有股東可不通過證券交易所徵集受讓方,但應在簽訂轉讓協議後,按照規則披露相關信息。
轉讓價格按市場定價原則
轉讓價格的確定是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監管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也是關係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轉讓辦法》規定: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但不得低於該算術平均值的90%。即國有股東售股,轉讓價格將按市場定價原則確定,改變了過去以每股淨資產值為基礎的定價機制。考慮到上市公司重組中的一些特殊情況,對國有股東存在將所持上市公司控股權轉讓後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以及為內部資源整合重組上市公司這兩種特殊情形的,《轉讓辦法》作出了例外規定,以保證國有經濟整合和上市公司重組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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