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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羅洪嘯9日電】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出讓金包括土地開發投資費用和使用期內的金額土地使用費。前者包括徵地、動遷及為地塊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費,是對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後者為土地資源使用的費用,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體現。
根據規定,計算土地出讓金時,土地若有實際成交價的則須按照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若按照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60%。如果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時,可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暗返回扣 私訂標準
雖然國家對土地出讓金的繳納做出具體規定,但是一些地方違規操作現象嚴重。他們先按國家規定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再通過返還土地出讓金或者給予財政補貼等手段,變相低價出讓土地。對於國家沒有硬性規定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徵收額,一些地方政府就隨意按照標定地價的20%來徵收。各地還普遍存在擴大優惠政策範圍的問題,如擅自擴大開發區面積、違規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批准區內註冊區外經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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