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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1 建立公民參與架構
■強制推行公民參與,向行政會議提交的政策建議須夾附對公民參與過程的評估
■制定公民參與守則,讓參與決策的部門及機構有所依循
■有關部門須向行政長官、行政會議及立法會提交推行公民參與的年度表現報告
■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或政務司司長辦公室下設秘書處監察公民參與架構的運作
建議2 加強政府推行公民參與的能力
■為公務員提供有關公民參與的培訓
■借調公務員到公民社會團體工作
■讓政務主任級別官員多吸收地區工作經驗
■投入更多資源協助所有參與制訂政策的部門、機構與組織進行政策研究
建議3 提升公民社會的能力
■協助籌組活動
■鼓勵公民社會的不同界別成立聯合組織,加強組織內部及其與政府的溝通
■完善公民社會的規管架構
■協助設立社區基金會支援上述工作
■安排公民社會人士借調至不同諮詢委員會的秘書處工作
建議4 政府與公民社會商討及訂定協議
■列明彼此認同與各自秉持的價值
■表明雙方的承擔及有關合作關係的指導原則
■就政策諮詢與發展、資金、服務提供、問責性等範疇制定實務守則
■在政府內部建立行政架構以落實推行有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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