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雲
綠皮書闡釋了香港作為國家一個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政治體制的設計原則,強調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中央對於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權,明確了普選的概念以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的決定程序。對於促進市民對基本法進一步深入了解,將起著積極的作用。
香港特區政府日前公佈「政制發展綠皮書」,綠皮書是以策發會的討論以及不同黨派、社會人士和團體提供的建議為基礎,分別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模式、路線圖及時間表,羅列了三類方案。
綠皮書還闡述了香港作為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政制發展的憲制基礎及政治體制的設計原則,強調了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中央對於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權,明確了普選的概念以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的法定程序。
以基本法為基礎 凝聚共識
香港是一個法治之區,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嚴格依法辦事,首先是依基本法辦事,因為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基石,談論政制發展,理所當然要依照基本法有關原則辦理,只有這樣,才能收窄不同意見,凝聚共識,否則,就會爭拗不斷,不僅浪費時間和消耗精力,要求普選更是遙遙無期。基本法共一百六十條,其中,有關政制的內容就有八十多條,三個附件也是關於政制方面的內容。基本法的靈魂就是「一國兩制」。
有關政制發展問題,這是各種利益的交匯點,它涉及政治權力的分配,直接關係到每一個市民的政治權利和香港的長遠發展,正因為這樣,便成為香港市民關注的焦點,而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委員的產生方式。
香港的高度自治源自基本法
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就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既不是一個國家單位也不是一個準國家單位,而是一個地方區域,沒有獨立性,但它又不是一般的行政區域,而是一個具有高度自治權的行政區域。因此,凡是涉及國家統一和主權的事務,如外交、國防等,都由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管理。香港內部的事務,則由香港政府自己管理,但是,這種高度自治的權利並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國家通過基本法授予的。
行政長官的產生,由民主選舉和政治任命兩個環節構成。首先,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的選舉委員會選出。實際上,這是一個提名程序。這個程序照顧了香港市民的民主權利,而且是「港人治港」的體現。其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才正式產生。中央人民政府對行政長官任命,是國家主權的體現,表明了香港對中央的隸屬關係,對行政長官的產生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任命特首 體現主權
在特首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上,反對派曾經提出由六十名立法會議員「包辦」,綠皮書中亦有提到此議。但這一建議是否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立法會的十項職能中並不包括提名特首。
在第三屆特首候選人中,有人提出取消中央政府對特區主要官員的任命權,這是對中央主權的嚴重挑戰。如果已經任命並行使權力的行政長官不能履行職責,喪失了對基本法的效忠,中央政府也可以撤銷對他的任命。
基本法規定,香港的政制發展,必須從香港實際出發,循序漸進,均衡參與,而現在香港最重要的主題是發展經濟改善民主。
反對派提出二○一二年普選,這是要求一步到位。顯然是與基本法循序漸進的規定不符。
綠皮書對促進市民對基本法進一步深入了解,將會起到積極的作用。這對發表意見時更具建設性,對有關政制發展產生的爭拗亦將會減少,而不是反對派喻為「無字天書」,「有等於無」。不持偏見,平心而論,綠皮書是一份好的諮詢文件。(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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