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7年7月26日 星期四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家暴案僅4%犯事者判監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7-26]
放大圖片

■多個協助受虐者團體代表,批評警方的檢控程序未能有效懲處施虐者。本報記者陳朗昇 攝

 【本報訊】(記者 陳朗昇)家庭暴力案件成為今年上半年升幅最大的案件類別,多個協助受虐者團體批評警方現時檢控程序和刑罰,未能有效抑止家暴行為。警方代表解釋,很多個案受虐者都不願出庭指證施虐者,令疑犯無從入罪;不過律政司代表重申,受害人庭上證供並非入罪唯一舉證,其他如施虐者過往行為紀錄及現場環境證據亦可作為有力證據。

團體籲勿把舉證推予受虐者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屬下一個小組委員會,昨日討論有關檢控施虐者的情況。多個團體都批評律政司及警方,把舉證責任推卸予受虐者,又把案件未能成功入罪歸咎於受虐者不欲出庭作證,說法並不恰當。團體又批評,到場警員把自衛還手的受虐者一併拘捕,令受害人更不欲堅持檢控。

警強調須有足夠證據才檢控

 警務處刑事部(刑事支援)總警司吳錦榮解釋,警方並非推卸責任,強調警方處理案件有既定守則,必須有足夠證據才提出檢控。對於去年有1800多宗涉及刑事的家暴個案,當中只有4%的案件犯事者被判監禁,吳錦榮重申,不能用檢控個案的數量量度警方的工作成效。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維新其後澄清,受害人出庭作證可視為有力證據,但並非舉證案情的唯一方法,而是否提出檢控亦會考慮環境證據、施虐者是否有悔意及前科的資料。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