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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談論保護文物,但你又可知相關的政府部門及法例?
政府部門及機構:
1. 古物古蹟辦事處:於1976年成立,分為考古、行政和教育及推廣四個部門。
2. 古物諮詢委員會:據古物及古蹟條例成立,向古物事務監督(即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供建議。
3. 民政事務局:在政策層面,監督文物政策及策略。
4. 市區重建局:負責實行政府市區重建策略,包括考慮文物保護和鄰近社區歷史特色的因素及評估歷史建築物的保存價值。
5. 建築署:文物部的專業和技術人員會被分配去協助古物古蹟辦事處,負責文物保護和修復工作。
6. 城市規劃委員會:是城市規劃條例下的法定組織,負責準備及出版法定圖則。
7. 文化委員會:向政府提出和文化藝術政策及資源分配有關的建議,推動長遠文化及文物發展。
法律條例:
1. 古物及古蹟條例:是唯一直接與文物保護有關的條例。具有歷史價值的文物會在憲報中宣佈為法定古蹟,使它們受到法定保護。
2. 城市規劃條例:這條例很少提及對歷史建築物和其他文物的保護。在許多情況下,規劃只可通過行政途徑鼓勵擁有人去保護全部或部分建築物。
3. 衛奕信勳爵文物信託條例:為了設立衛奕信勳爵文物信託,這條例在1992年生效,以保存及保護香港的文物。
4.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據條例所述,發展計劃如影響到「文化遺蹟工地」便會成為指定工程項目,須向古物古蹟辦事處提供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5. 郊野公園條例:在這條例下,郊野公園管理局已授權「在不損害《古物及古蹟條例》的規定的原則下,保存和保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內有歷史或文化意義的建築物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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