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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逐步形成住房保障體系,解決低收入人士的居住問題。
【本報訊】據深圳晶報報道:深圳市副市長呂銳鋒9日透露,深圳市政府近期組織起草了《深圳市住房保障條例》和《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文件,《意見》中明確提出:「新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相當於香港的居屋)在5年內不得辦理取得全部產權手續,並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深圳市國土房產局、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9日聯合舉辦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體系研討會。建設部前副部長劉志峰,市委常委、副市長呂銳鋒及相關單位負責人和來自香港、清華大學、武漢大學等國內著名高校的專家出席了研討會。
單套面積不逾60平米
記者從會上獲悉,為了推進住房保障體系的構建,切實改善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目前深圳已起草《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討論稿)(以下簡稱《意見》)和《深圳市住房保障條例》(討論稿)(以下簡稱《條例》)等規範性文件。
《意見》提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為享受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本市不擁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建設用地,並符合住房保障機構規定的其他申請條件的戶籍居民家庭。關於產權問題,《意見》提出,「新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在5年內不得辦理取得全部產權手續,並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超過5年的,可申請全部產權,但若上市出售,應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繳納收益。」
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意見》提出,凡新審批新開工的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意見》還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不再符合條件的家庭將不再享受相關的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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