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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劉越山、實習記者趙一存15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佈新修改的《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等五種情形依法不起訴,對不起訴案件依需要公開審查。最高檢公訴廳有關負責人指出,不起訴的五種情形符合「寬嚴相濟」政策。
最高檢五種情形將依法免予起訴: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
■因親友、鄰里及同學同事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社會危害不大的。
■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
■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
■群體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屬於一般參與者的。
但是,中國法律專家指出,高層出台這樣的規定可能是護民愛民維持社會和諧,出發點是好的,可以理解。但現在中國社會在許多方面出現問題,「亂世」理應用重典,如對那些拐賣嬰兒、婦女的人,欠錢不還的人,慣偷慣犯應嚴懲,因為在有些時候,他們比一些無奈殺人的人還要可惡幾百倍,社會危害性也大許多。希望高層在做出類似決策之前,能多接觸並了解一下真實的社會環境,畢竟民事關乎國事,決策者們須三思。
而民眾亦認為,對犯罪分子「寬容」,恐怕今後會更加沒有安全感。特別是在中國現有司法體制和司法人員素質低下及缺乏對司法部門監督的情況下,更容易造成司法腐敗。那些「有關係」的不法分子也多了一份「說辭」,多了一個可以逃避法律懲罰的「合理合法」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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