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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港府於2004年通過《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份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經36個月寬限期後,今年7月10日起正式實施。新法例規定本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須附有標籤,清楚列明食物的六種資料,當中的食物名稱不得有誤導成分,換言之含檸檬酸調味劑的餅乾只能稱為「檸檬味夾心餅」。但傳統食物如沒菠蘿的「菠蘿包」,仍可沿用舊名。
檸檬夾心餅須改成檸味
根據該條新規例,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食物名稱不得有虛假、誤導或詐騙成分,並應讓消費者充分了解食物的性質和類別。因此,如果只是含有檸檬酸調味劑的餅乾,只可稱為「檸檬味夾心餅」,而不可稱為「檸檬夾心餅」。
不過,坊間有指菠蘿包倘若以包裝出售,亦有可能要改名為「菠蘿形麵包」,此說法則不通。因為新例指出,在規例生效前已在香港用作某一食物的習慣名稱或傳統名稱,仍可繼續沿用,除非當局藉憲報公告禁止使用該名稱。故此,香港的傳統食物,例如「雞尾包」、「豬仔包」、「雞仔餅」等,沒有易名需要。
違例最高囚半年罰5萬
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均須附上標籤,違例者最高可判監六個月及罰款5萬元。但法例亦設有豁免例子,包括在飲食供應機構售出以供即時食用的預先包裝食物、獨立包裝並擬作單份出售的甜點、獨立包裝並擬作單份出售的涼果(本身並無其他包裝)、新鮮蔬果蔬菜、調味料、香口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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