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錦繡花園居民當日手持橫額,阻止重型貨車行經錦繡大道。資料圖片
【本報訊】元朗錦繡花園的業主,因不滿政府違反10年前的協議,沒有禁止重型車輛進入錦繡花園大道,興訟要求法庭下令政府履行承諾。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詞,指政府不能把交通問題當成「商品」,私下與居民協商,故裁定1998年的協議無效。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署方一直有密切監察錦繡花園大道、錦壆路和青山公路一帶的交通,包括重型車輛、輕型車輛及單車使用該等路段的情況,但認為現時沒有足夠理由,禁止逾7米長的車輛進入錦繡花園大道。而為更有效解決長遠的問題,政府正於大生圍規劃一條新路,在滿足該處的營運和發展需要之餘,亦可減少重型車輛使用錦繡大道。
政府擬開新路改善問題
錦繡花園物業管理公司則發新聞稿,指政府無力解決貨運交通在錦繡大道和米埔產生的矛盾,更寧可宣告自己越權,而不敢面對貨櫃車問題,足以顯示政府在新界地方的無力。新聞稿並表示,大業主會考慮上訴。
高等法院特委法官麥高義於判詞中指,政府的角色是保障市民的整體利益,決不能就涉及大眾利益的交通問題當成「商品」一樣,與錦繡花園居民作出協議。因此,拓展署署長於1998年作出的承諾,已超出其權力範圍,裁定有關協議並沒有約束力。法官又指出,有關協議要求政府必須豎立路牌,惟政府部門不能作出任何協議,去限制政府未來的政策和措施。
涉公眾利益 不能當商品
法官續指,錦繡花園居民的代表律師在訂立協議前,沒有考慮過政府有否這樣的權力去作出承諾,有關問題在本港法律界從未出現過;然而,這種情況於近2百年間,在世界各地的法庭普遍出現。
是次訴訟原訴人為俊業海外建設有限公司,為錦繡大道業主;答辯人則是律政司司長。原訴人指,政府1997年於新界西北進行渠務工程,要求收回錦繡大道地皮,雙方經談判後,政府協議於錦繡大道兩旁豎立路牌,禁止逾7米長的重型車輛駛入,原訴人才同意讓政府收地,惟政府至今仍未兌現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