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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姑與前媳婦爭產,案中家姑昨出庭作供。
【本報訊】年近古稀老婦,指因為方便孫女就讀灣仔名校,以兒媳名義購入區內一個物業,惟後來兒媳離婚後,媳婦竟要求取回一半業權。老婦認為她才是物業的唯一權益擁有人,入稟要求法庭作出聲明,指兒媳只是以信託人身份持有物業。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開審。
原訴人李作芳(76歲),育有3子5女,於1994年曾移民加拿大,99年回港定居。答辯人為李婆婆長子郭偉臣(55歲)及前媳婦康惠儀(54歲),兩人於89年結婚,兩名女兒現年分別17和14歲。
李婆婆長子已表明他並非灣仔住所的業權持有人,故是次訴訟的答辯人只餘下康惠儀。原訴人一方指,他們一家原居於屯門,原先的業權持有人是郭偉臣和李婆婆的長女,其後又把業權轉給兩名幼女。96年,郭偉臣一家又遷往灣仔春園街與弟妹同住,而此物業則由郭偉臣的二弟郭偉樑所持有。
方便孫女上學購入單位
至97年5月,李婆婆為方便兩名孫女於嘉諾撤聖方濟各書院上學,同意支付230多萬於灣仔機利臣街維昌大廈購入一個單位,當時因身在加國,為方便管理,故以郭偉臣夫婦的名義購買。然而,當郭偉臣夫婦於03年離婚後,康惠儀卻要求攤分單位一半業權,並拒絕將物業轉回李婆婆名下。同年,原訴人與郭偉臣夫婦又定立家庭協議,承諾於未來12年照顧李婆婆。
答辯人的代表律師盤問李婆婆,指次子郭偉樑曾讀大專、品格好,而且熟悉商業運作,相反郭偉臣只有小學程度,而且酗酒脾氣差,故李婆婆不會尋求郭偉臣的協助,李婆婆則表示同意。律師續指,李婆婆與丈夫分別送贈郭偉樑和幼子郭偉略一個住宅單位,故涉案單位亦是李婆婆送給郭偉臣一家的禮物,李婆婆則辯稱郭偉樑的單位是由他自己購入的,而她亦只替幼子支付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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