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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避免雙重徵稅的新安排,令在內地工作的大部分港人受惠。 資料圖片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羅洪嘯、實習記者李玲9日電】原香港稅務局總評稅主任謝漢堅在內地一個稅收講座上介紹,根據該「新安排」,內地與香港企業和個人要牢記「183天」這個「硬槓槓」,它是須繳稅與不須繳稅的分界線。
謝漢堅指出,按照規定,內地僱員被派往香港工作,1年內累計停留日期超過183天,那麼其在內地的收入也需要在香港交稅。但如果已經在內地交稅,那麼憑完稅憑證可以免稅。同樣,在香港交了稅的,憑完稅憑證也可在內地免稅。據介紹,一個內地人在香港工作,需要交納的稅金主要是薪俸稅。但是薪俸稅有多個免稅項目,而且1年只需要交一次稅。對於收入較低的人,如果1年在香港停留超過183天,還可以選擇以個人入息稅的方式交稅。
利得稅──香港企業在內地無常設機構,只派職員在內地為客戶提供服務,在任何12個月中停留日期不多於6個月,其在內地賺取的利潤,因不是在香港提供服務,不用在港繳稅。
如果是內地企業在香港提供服務,賺取收入,如在港無常設機構和僱員,在該課稅年度中,在港不超過183天,不用在港繳稅。
專家:境外利潤可避稅
薪俸稅──如香港僱員受僱香港會計師樓,在內地為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服務,在任何12個月內,在內地停留不超過183天,不用納個人所得稅。但在港需全數納稅。若該僱員在內地停留超過183天,在內地已繳個人所得稅,憑完稅證明,已繳稅收入在港可以免繳稅。
同時,內地僱員派往香港工作,停留日期不超過183天的,在內地收入不需在香港繳稅。此外,若一個人同時受僱於香港和內地企業,也以183天停留日期決定是否需在兩地繳稅。
另外,內地企業到香港成立公司,而後回大陸投資,如是港商身份的,應可享受外商投資待遇。而香港的公司,可以在香港境外成立公司,根據地域來源制的原理,在境外領域利潤可合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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