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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人士透露,香港稅務局局長劉麥懿明近日將赴京與國家稅務總局磋商兩地避雙重徵稅問題。
【本報訊】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即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超過應納稅稅額的,應該交稅。外籍人員的交稅按以下步驟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每月取得工資收入後,減去基本費用扣除額1,600元/月,加上來源於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員、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中國境內的所得每月可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共4,8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按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見左表)。
計算公式是: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速算扣除數是在級距和稅率不變條件下,全額累進稅率的應納稅額比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納稅額多納的一個常數。
舉例:A先生在內地逗留的工作時間已滿一年,所任職的內地外資公司每月支付薪金24,000元人民幣,應納稅所得額為人民幣19,200元(薪金收入24,000元-可稅前扣除費用4,800元),應交納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人民幣3,465元(應納稅所得額19,200元X稅率20%-速算扣除數375元)。 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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