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男教師在學校內性侵犯十四歲的男生,先是強吻、日後得寸進尺強逼手淫和口交,因兩項非禮罪成立,判監十六個月。法官的判詞指出:「判監是因為被告所犯的控罪,與他是同性戀者無關。」很有憂讒畏譏的意識,先此聲明,就不怕給人說成是歧視「同性戀者」。
在香港,師生間的風化案件以成年男老師誘姦或非禮未成年男女學生居多。女教師「強姦」(rape)男生則外國越來越多,通常是三十未到的年輕「蜜絲」(Miss)與十來歲的男生發生關係,但是香港法律卻沒有女強姦男的條例,「蜜絲」非禮男生而給告上法庭的案例還未見過。至於女教師非禮女生,則可能不易舉證;「強姦」則有點難以理解。倒是外國常有身材魁梧的中學男生在課室內強姦嬌小「蜜絲」的個案,香港的常規學校「地少人多」,「蜜絲」的人身安全較有保障,該不必擔心。
我的倫理思想比較「封建守舊」,近來發生多宗老師性侵未成年學生的案件,最令我難以接受的反而是不少被告都得到親友、校長和學生「支持」,紛紛寫求情信盛讚其人是好老師云云。真的不知所謂!
性侵犯以強姦、誘姦、逼姦最嚴重,有肢體接觸的非禮次之,無肢體接觸的精神騷擾再次之。撇開法律繁瑣定義不講,如這宗案件中強迫口交的行為,性質可與強姦同論。老師的身份是學生的尊長,角色是間接受家長委託代為教育子女的「替身」。家長也有讀書識字的,許多事情自己也會教,現時家家都送子女到學校學習,只是社會上的精細分工,以求更高的經濟效益。老師履行職務時乘機「揩油取水」與「監守自盜」同論,知法犯法,自應罪加一等!哪有求情的餘地?
唐人韓愈的《師說》有云:「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傳道是傳授做人道理,最基本是學做守法公民,承擔對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受業是學生受業於師、學習專業知識和生活技能;解惑是老師指導學生處理日常切身問題。
學生大多年少無知,他們認為犯了風化罪的老師是「好老師」,無非是說這個失德的老師上課時教書教得好,日常與一般學生相處融洽,但是其人若真有性侵犯學生的行為,則顯然於傳道、解惑兩大責任都沒有做好。所以校長遇上要寫這種求情信的時候,應要仔細思量,是否應該以婦人之仁輕率下筆。
有專家認為教師的「性取向」不會影響「教學質素」,社會各界都有言論自由,可以討論。但是這種論調似乎不大理會中國人對於師道應包括傳道、受業、解惑三大支柱的思想。將實實在在的「性行為」轉化為虛無飄緲的「性取向」,是一種常用、也很好用的辯論技巧、宣傳手法。
評價「教學質素」,不能架空辦學團體的教育方針和價值觀。「同性性行為」在英文的其中一個叫法是sodomy,即是《舊約全書》中所多瑪城(Sodom)的罪行;佛教將口交歸類為「非道行淫」。有同性「性取向」的男士,是否可以尊重人家的宗教信仰,不到有基督教、佛教背景的中學求教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