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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犯罪大增,或需重新界定刑責年齡。 網上圖片
英格蘭和威爾斯的犯罪記錄顯示,2006年10歲以下兒童犯案接近3,000宗,但因年齡關係未能受到起訴和刑事懲罰。這份數據可能加劇英國有關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的爭論。
根據英國法例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是10歲。去年,10歲以下兒童共犯案2,840宗。這些案件中,約半數為縱火或損壞物品案,66宗是性侵害案。其他還包括騷擾、傷害和盜竊。
贊成英國提高刑責年齡的人士認為,與歐洲其他國家相比,英國的刑責年齡過低。法國和德國的刑責年齡分別是13歲和14歲,而大多數歐洲國家的刑責年齡是14歲至16歲。
但亦有部分人主張,考慮到當前的兒童犯罪數量,有必要維持現有刑責年齡,甚至進一步調低。
一宗轟動英國的兒童殺人案辯護律師接受訪問時說,單從一個市民而不是律師的立場出發,他認為下調刑責年齡能給年青犯罪者發出「重要警告信號」。 (許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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