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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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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不顧而去 司機可囚一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10-05]

 【本報訊】遇上交通意外後,很多時司機都會手足無措,但不論意外中是否有人傷亡,或有車輛及公眾物件損毀,司機均須向警方匯報,如果涉事司機或車主,在遇事後應報警而未有報警情況下不顧而去,後果會相當嚴重,最高可被監禁一年。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本港現行法例,任何車輛在交通意外後,司機應立即停車,假若無人受傷,涉及意外的車輛司機,可自行協商賠償及和解,不然司機應於24小時內報警。

 而一旦意外中有人受傷,則司機於任何情況下均須報警,否則等同不顧而去。如果有關司機因涉及不小心、鹵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捕,單是不顧而去控罪,最高就可被判罰款1萬5千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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