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越權對各種場所(住所)進行搜查及自行上路檢查證件、檢查車輛、扣押證件、沒收財物、罰款等;
■不准參與拘留、關押、看守、訊問、製作筆錄等警務活動;
■不准故意刁難、辱罵、侮辱他人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不准毆打他人、教唆毆打他人,或參與打架鬥毆;
■不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
■不准私自為他人提供有償保安服務;
■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殺傷性武器;
■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不准負責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或勞動爭議的處理;
■不准在工作時間飲酒或酗酒鬧事。
保安人員若有違「十不准」,公安機關將視情況給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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